親屬移民

不受配額限制 -

須受配額限制 -

包括公民的配偶、未婚且未成年的子女及滿 21 歲以上公民之父母。

第一優先(F1):公民的未婚已成年子女。

第二優先(F2):永久居民的配偶及未成年或未婚子女。

第三優先(F3):公民的已婚子女。

第四優先(F4):公民的兄弟姐妹。

職業移民

第一優先(EB-1)-

第二優先(EB-2)-

第三優先(EB-3)-

第四優先(EB-4)-

第五優先(EB-5)-

傑出人才 (科學、藝術、教育、商業、體育等方面)、跨國企業的經理人員。

具高學位或特殊能力的專業人士。

具專業技術、非技術性工作者。

神職、宗教工作者。

根據 EB5 簽證規則, 可以依據以下任何一項申請而取得 EB5 簽證 (綠卡), 一般稱它為美國投資移民。

1.在美國任何地方投資 100 萬美元並至少直接僱用 10 位僱員。

2.若投資在目標就業區 (高失業區或偏遠地區), 投資金額降為 50 萬美元, 並至少直接僱用 10 位僱員。

3.若投資在美國移民局核准的區域中心, 其投資金額降為 50 萬美元並至少直接或間接僱用 10 位僱員。

抽籤移民

具高中學歷且出生於有移民資格的國家(即移民率偏低的國家)。